江新文等2人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紙
1882~1882
長:48 x 寬:48 (cm)
仝立合約定界字人江新文 徐徳芳缘因江阿元上年間出賣與徐德芳有田業壹所址在三洽水大北坑坪林庒文 芳東西界界址不明經請公親前來到塲理論處息面踏明斷竹圍背小龍○橫過坡塘面種竹由至小壢直透上崗頂種竹為界自立定界以後文 芳
等各管各界均不得爭佔等情永遠定界此係遵公理處二比○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仝立合約定界字兩紙壹樣各執壹紙付照
即日批明文 芳等其界經公明踏以後務要守已不得爭倘而敢爭佔按行重罰各不得異言批照
在塲公親 鍾阿統 羅新春 江双旺 廖雲卿 李淫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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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號:20090010087
本物件為西元1882年(光緒8年)12月江新文等立合約定界字,共1張。立契人為江新文、徐德芳,立契時間為西元1882年(光緒8年)12月,代筆人為羅享德,在場公親人為鍾阿統、羅新春、江雙旺、廖雲卿、李逢恩、廖名貴、江天吉,契約內容為徐德芳上年買與江阿元田業1所,址在三洽水大北坑坪林庄,因江新文、徐德芳東西界址不明,故請公親一同到場理論、踏明界址,兩人界線為斷竹圍被小龍峎橫過坡塘面種竹至小壢直透上崗頂種竹為界,自立定界,江新文、徐德芳2人不得爭佔,仝立合約定界字1樣2紙,各執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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